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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 7
七  學習人員於學習期滿後,檢察長應就其學習期間之工作、操行、學識
    等項作綜合考評,並檢具學習人員考查表二份,連同學習人員學習報
    告表 (每一學習項目各填送三份) ,函送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審查。
民國 78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7
  七  學習人員於學習期滿後,檢察長應就其學習期間之工作、操行、學識
      等項作綜合考評,並檢具學習人員考查表二份,連同學習人員學習報
      告表 (每一學習項目各填送三份) ,函送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