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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7
七  學習人員於學習期滿後,檢察長應就其學習期間之工作、操行、學識
    等項作綜合考評,並檢具學習人員考查表二份,連同學習人員學習報
    告表 (每一學習項目各填送三份) ,函送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