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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 5
五  分發學習人員得准其閱覽訴訟卷宗,開庭時,得視案情使其隨庭從旁
    習辦紀錄。執行或履勘時,得使其隨同前往現場實習。
民國 78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5
  五  分發學習人員得准其閱覽訴訟卷宗,開庭時,得視案情使其隨庭從旁
      習辦紀錄。執行或履勘時,得使其隨同前往現場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