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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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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分發學習人員得准其閱覽訴訟卷宗,開庭時,得視案情使其隨庭從旁
    習辦紀錄。執行或履勘時,得使其隨同前往現場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