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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3
三  錄取人員按其錄取名次先後順序,分發訓練學習,其期間為六個月。
    訓練學習期間得視實際需要集中施以專業訓練。
民國 84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3
  三  錄取人員按其錄取名次先後順序,分發訓練學習,其期間為六個月。
      訓練學習期間得視實際需要集中施以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