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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乙等法醫師、檢驗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3
三  錄取人員按其錄取名次先後順序,分發訓練學習,其期間為六個月。
    訓練學習期間得視實際需要集中施以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