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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2
二  出國進修人員須具有中華民國病理學會認定之病理專科醫師資格者,
    年齡在五十歲以下,先由各公私立醫院同意後,統由中華民國病理學
    會提供名單,並經「法務部延攬培育法醫師及監所醫師研究小組」審
    定之。
民國 81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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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國進修人員須具有中華民國病理學會認定之病理專科醫師資格者,
      年齡在五十歲以下,先由各公私立醫院同意後,統由中華民國病理學
      會提供名單,並經「法務部延攬培育法醫師及監所醫師研究小組」審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