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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薦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16
十六  返國後二個月內應提出進修報告一式二份,送服務機關 (構) 及本
      部各一份。
民國 81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16
十六  返國後二個月內應提出進修報告一式二份,送服務機關 (構) 及本
      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