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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請求遷調處理原則 1
一  因受處分而調職人員,調職後滿三年,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甲等,餘
    列乙等以上,最近三年內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得准予遷調。但調職
    後滿二年,最近二年內未受任何處分,且在工作上有積極表現曾受記
    功以上獎勵者,雖調任現職未滿三年,亦得准予遷調。
民國 76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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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因受處分而調職人員,調職後滿三年,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甲等,餘
      列乙等以上,最近三年內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得准予遷調。但調職
      後滿二年,最近二年內未受任何處分,且在工作上有積極表現曾受記
      功以上獎勵者,雖調任現職未滿三年,亦得准予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