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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請求遷調處理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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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受處分而調職人員,調職後滿三年,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甲等,餘
    列乙等以上,最近三年內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得准予遷調。但調職
    後滿二年,最近二年內未受任何處分,且在工作上有積極表現曾受記
    功以上獎勵者,雖調任現職未滿三年,亦得准予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