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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 5
五、本局人員申請出國探親、探病、奔喪、觀光,已逾經核定之請假日數
    或公務出國已逾給假之期限仍未返國到公者,一律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以曠職論。
民國 93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5
五、本局人員申請出國探親、探病、奔喪、觀光,已逾經核定之請假日數
    或公務出國已逾給假之期限仍未返國到公者,一律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以曠職論。
民國 83 年 11 月 15 日訂定
4
四  本局員工出國探親、觀光超過其本人可休假之日數或公務出國超過給
    假之期限仍未返國到公者,一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
    定,以曠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