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局人員申請出國探親、探病、奔喪、觀光,已逾經核定之請假日數 或公務出國已逾給假之期限仍未返國到公者,一律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以曠職論。
四 本局員工出國探親、觀光超過其本人可休假之日數或公務出國超過給 假之期限仍未返國到公者,一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 定,以曠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