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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 3
三、本局人員申請出國探親、探病、奔喪、觀光,應以休假、婚假、喪假
    、加班及值班補休假或放假日為限;其期間不得超過申請人可請休假
    、婚假、喪假、加班及值班補休假或放假之日數,並得與其他出國事
    由同時辦理;該管單位主管應嚴予審核,並以不影響業務為原則。
民國 93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3
三、本局人員申請出國探親、探病、奔喪、觀光,應以休假、婚假、喪假
    、加班及值班補休假或放假日為限;其期間不得超過申請人可請休假
    、婚假、喪假、加班及值班補休假或放假之日數,並得與其他出國事
    由同時辦理;該管單位主管應嚴予審核,並以不影響業務為原則。
民國 83 年 11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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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局員工申請出國探親、觀光,應以休假、婚假或放假日者為限,其
    期間不得超過其本人可請休假、婚假或放假之日數,並得與其他出國
    事由同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