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局人員申請出國探親、探病、奔喪、觀光,應以休假、婚假、喪假 、加班及值班補休假或放假日為限;其期間不得超過申請人可請休假 、婚假、喪假、加班及值班補休假或放假之日數,並得與其他出國事 由同時辦理;該管單位主管應嚴予審核,並以不影響業務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