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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作業補充規定 1
一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辦理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監造作業
    ,除依行政院函頒「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民國 86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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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辦理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監造作業
    ,除依行政院函頒「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