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辦理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辦理規劃設計監造作業 ,除依行政院函頒「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 工程預算金額未達「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所 規定「一定金額」 (以下簡稱「一定金額」) 百分之二十者,由工程 主辦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遴選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辦理。
三 工程預算金額在「一定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達「一定金額」者 ,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邀請二家以上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評比擇優辦理 。
四 工程預算金額在「一定金額」以上而未達新台幣二億元者,由工程主 辦機關舉行公開徵圖、比圖方式辦理,並報部核備。
五 工程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由工程主辦機關舉行公開徵圖 、比圖方式辦理,並報部複審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