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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9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
及格者,不予進用,並不得申請重訓。
民國 88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第 9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不予進用,並不得申請重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