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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第 9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
及格者,不予進用,並不得申請重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