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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 2
二  本部資訊中心電腦主機房應加強管制人員,非因業務需要,不得隨意
    進出。
    本部資訊中心週邊之設施安全維護工作,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負責
    ,本部資訊中心及政風司共同監督。
    本部所屬各機關電腦週邊設施之安全維護工作參照前項辦理。
民國 8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2
  二  本部資訊中心電腦主機房應加強管制人員,非因業務需要,不得隨意
      進出。
      本部資訊中心週邊之設施安全維護工作,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負責
      ,本部資訊中心及政風司共同監督。
      本部所屬各機關電腦週邊設施之安全維護工作參照前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