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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7
七  使用網際網路應遵循國際禮節,通信時須署明姓名、職稱及工作單位
    或電子信箱等足資辦識使用人之身分。
民國 85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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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使用網際網路應遵循國際禮節,通信時須署明姓名、職稱及工作單位
      或電子信箱等足資辦識使用人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