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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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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使用網際網路應遵循國際禮節,通信時須署明姓名、職稱及工作單位
    或電子信箱等足資辦識使用人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