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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16
十六  管理單位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
      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
民國 85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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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管理單位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
      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