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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特約法醫師及榮譽法醫師表揚要點 4
四  前點所列協助相驗、解剖件數之折計標準如左:
 (一) 一般相驗案件:每具屍體按件計算,同一案件屍體超過三具者,每
      增加三具增計一件。
 (二) 偏遠相驗案件:
      1 往返在一日以內者,按件計算。
      2 往返在二日以上者,一件折計二件。
 (三) 屍體解剖案件:每解剖乙具屍體折計四件相驗案件。
民國 8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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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前點所列協助相驗、解剖件數之折計標準如左:
 (一) 一般相驗案件:每具屍體按件計算,同一案件屍體超過三具者,每
      增加三具增計一件。
 (二) 偏遠相驗案件:
      1 往返在一日以內者,按件計算。
      2 往返在二日以上者,一件折計二件。
 (三) 屍體解剖案件:每解剖乙具屍體折計四件相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