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前點所列協助相驗、解剖件數之折計標準如左: (一) 一般相驗案件:每具屍體按件計算,同一案件屍體超過三具者,每 增加三具增計一件。 (二) 偏遠相驗案件: 1 往返在一日以內者,按件計算。 2 往返在二日以上者,一件折計二件。 (三) 屍體解剖案件:每解剖乙具屍體折計四件相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