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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17
十七、受理檢舉機關於本要點修正前受理檢舉者,依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
      核給獎金;於本要點修正後受理檢舉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核給獎
      金。
民國 91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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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受理機關於本要點修正前受理檢舉者,依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核給
      獎金;於本要點修正後受理檢舉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核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