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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17
十七、受理檢舉機關於本要點修正前受理檢舉者,依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
      核給獎金;於本要點修正後受理檢舉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核給獎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