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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5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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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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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19 條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 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機關應告知收 容人,並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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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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