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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提升收容人或請求機見者申辦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便利性,並減少爭議,規範機關
應將相關規定告知收容人,並以適當方式對外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