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6:5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7
七、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迅速、確實之原則,審慎處
    理,於受理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復陳情人。未能在期限內辦結
    者,應陳請檢察長准許延長辦理期限,並將延長理由及辦理期限以書
    面通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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