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病住院、留舍休養、違規考核者,按其實際作業日數核實計算當月 作業成績分數,計算式為:實際作業日數除以當月應作業日數乘以四 ,核給三點二分至三點九分;逾一星期以上之住院或留舍休養,需由 醫師診斷認定。特殊情況,由主管簽陳敘明,不受最低三點二分之限 制;留舍房休養除行動不便者外,均由戒護科分派輕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