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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收容人作業成績核分注意事項 4
四、因病住院、留舍休養、違規考核者,按其實際作業日數核實計算當月
    作業成績分數,計算式為:實際作業日數除以當月應作業日數乘以四
    ,核給三點二分至三點九分;逾一星期以上之住院或留舍休養,需由
    醫師診斷認定。特殊情況,由主管簽陳敘明,不受最低三點二分之限
    制;留舍房休養除行動不便者外,均由戒護科分派輕便作業。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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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病住院、留舍休養、違規考核者,按其實際作業日數核實計算當月
    作業成績分數,計算式為:實際作業日數/當月應作業日數 x4 ,核
    給 3.2-3.9  分;逾一星期以上之住院或留舍休養,需由醫師診斷認
    定。特殊情況,由主管簽陳敘明,不受最低 3.2  分之限制;留舍房
    休養除行動不便者外,均由戒護科分派輕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