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9:0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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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監人
      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
      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監人員,經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
      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