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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11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1、參考機關檔案管理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之相關規定,訂定申請人檔案應用完
   畢或離開應用閱覽處所之檔案歸還期程與程序規定。
2、申請人如無法於當日應用完畢,應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3、申請人閱畢檔案歸還本監人員時,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上註記,並分別交付申請人與檔案管理單位存查,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