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監人 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 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監人員,經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 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