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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1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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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轉)業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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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轉)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6
六、收容人因違背紀律、隔離、借提解還、考核期滿、病癒等原因或其他 因戒護、衛生或作業上之需要,而辦理配業或轉業者,由該場舍主管 填具配(轉)業單會辦有關科室並陳機關首長核閱後,提調查分類委 員會審議。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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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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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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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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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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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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