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轉)業應行注意事項 6
六、收容人因違背紀律、隔離、借提解還、考核期滿、病癒等原因或其他 因戒護、衛生或作業上之需要,而辦理配業或轉業者,由該場舍主管 填具配(轉)業單會辦有關科室並陳機關首長核閱後,提調查分類委 員會審議。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6
六、收容人因違背紀律、隔離、借提解還、考核期滿、病癒等原因或其他 因戒護、衛生或作業上之需要,而辦理配業或轉業者,由該場舍主管 填具配(轉)業單會辦有關科室並陳機關首長核閱後,提調查分類委 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