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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收容人遴調與配(轉)業應行注意事項 6
六、收容人因違背紀律、隔離、借提解還、考核期滿、病癒等原因或其他
    因戒護、衛生或作業上之需要,而辦理配業或轉業者,由該場舍主管
    填具配(轉)業單會辦有關科室並陳機關首長核閱後,提調查分類委
    員會審議。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6
六、收容人因違背紀律、隔離、借提解還、考核期滿、病癒等原因或其他
    因戒護、衛生或作業上之需要,而辦理配業或轉業者,由該場舍主管
    填具配(轉)業單會辦有關科室並陳機關首長核閱後,提調查分類委
    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