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8 18:3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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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審查小組應定期召開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指定小組成員代理之。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不
    得委由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
    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會議決議事項,應陳
    報檢察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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