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執行審查小組應定期召開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指定小組成員代理之。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不 得委由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 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會議決議事項,應陳 報檢察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