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7 11:1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20
二十、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提出之請求,本部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
      決定。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
      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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