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3:5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第 22 條
經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九項規定參加研習。研習及格者,
始得派任。
前項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及研習資格
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依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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