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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22 條
經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九項規定參加研習。研習及格者,
始得派任。
前項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及研習資格
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依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辦理。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22 條
經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九項規定參加研習。研習及格者,
始得派任。
前項研習人員之研習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及研習資格
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依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