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5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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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與大陸地區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取證,應經由
    法務部聯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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