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0:0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第 4 條
技能訓練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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