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7:1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醫療用品、藥品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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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申請寄送藥品,須符合下列規定並經衛生科審查核准後方可為
    之:
(一)患有特殊疾病,本所無此藥品者。
(二)罹患慢性疾病需長期服藥者。
(三)寄送藥品需檢附醫院處方箋、診斷證明書、寄送人身分證影本。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一律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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