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9:0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