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