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3:1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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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申訴之提出,應於收受處分之翌日起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
    為之,其方式如下:
(一)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事實詳載於不服處分申訴紀錄簿
      ,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
(二)以書面申訴者,由本人填報不服處分申訴紀錄簿,提經場舍主管及
      管教小組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
(三)匿名申訴者不予受理。
(四)申訴案件之審議,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到場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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