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修正。
為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收容人之申訴提出方式應分 為「以言詞申訴者」或「以書面申訴者」及「匿名申訴不予受理」等,故修正原規定 並分列為四款敘述之,以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