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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4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未修正。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為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收容人之申訴提出方式應分
為「以言詞申訴者」或「以書面申訴者」及「匿名申訴不予受理」等,故修正原規定
並分列為四款敘述之,以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