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1:1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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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應指定調查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
    研考科應於每月出具報表稽核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是否於分
    案後三個月內回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