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0:1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
6
六、少年在接受課程達一個月以上者,應依其進度,舉行測驗,評定學業
    成績。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