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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辦理教學應行注意事項 6
六、少年在接受課程達一個月以上者,應依其進度,舉行測驗,評定學業
    成績。
民國 69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6
六、少年在接受課程達一個月以上者,應依其進度,舉行測驗,評定學業
    成績。